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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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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2011699144G/2013-000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7-01
文号: 丰政办发〔2013〕6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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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南城区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核算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丰镇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丰镇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37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1日印发

 

 

 

丰镇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的有序进行,规范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央纪委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按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社区。

第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委托乡镇会计服务机构代管,村委会的一切经济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委会主任,对  本村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乡(镇)、南城区办事处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专业管理。

    第六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委托代理权限负责村委会“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委会“三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对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电子记账核算,统一管理各村票据、凭证。

   第八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3-5名人员,设服务中心主任1名,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代理会计1-2名,审核员1名,出纳1名,统计1名。

第九条  实行代理服务后,取消村级原会计、出纳,各村设1名报账员。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认真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履行村级财务代理职能;

(二)负责会计电算化软件硬件设备的维护,对电算化工作合理分工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各村会计资料的录入、输出、查询、汇总、分析、保存等项的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四)合理安排报账时间,按时记账、结账。

第十二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二)协调、组织好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对审核员、会计员、出纳员提出的重点业务进行审核,有违规、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主要领导;

(四)督促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职;

第十三条  代理会计职责:

(一)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对出纳员移交的各类原始凭证进行再次审核,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向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主要领导报告。对合法、合规、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录入微机制作记账凭证,经审核员审核登账后,打印输出并附上原始凭证,同时登记相关的手工账。次月5日内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报审核员审核;

(三)负责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要求建立账簿。

(四)负责对出纳员所付资金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管理规定的资金不予盖章支付;

(五)月末根据账务记录填制银行存款余额签证单,经开户银行核对签章后方可结账;

(六)月终次月3日内,按有关报表编报要求,编制上报会

计报表;

(七)负责做好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做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清晰;

(八)为所代理村提供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信息;

(九)负责有价票据的管理,做好票据领、销登记工作;

(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出纳员职责:

(一)负责办理代理村有关经济业务的转账、汇兑、拨付等资金收付业务;

(二)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代理村人员工资的拨付(统发)和各种费用的报销、划解;

(三)负责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审核,其审核的基本内容:财务收支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是否符合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情节严重的、特殊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是否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原始凭证是否有经手人签字和代理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四)负责归集、整理代理村报账员提供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总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按有关手续移交给会计进行核算;

(五)负责定期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相互签章加以证实;

(六)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年终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员职责:

(一)有重点的对一些原始凭证进行抽查审核;

(二)对出纳员提出的重点业务进行审核;

(三)对会计员所做出的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对以上审核事项如有处理不恰当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完善。如果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服务中心主任或乡镇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报账员职责:

(一)负责本村经费领拨及报账工作;

(二)负责定期向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送原始凭证;

(三)及时向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告本村资产变动情况;

(四)办理本村组范围内的现金收付业务;

(五)积极配合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做好相关财务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须变动的,应当报经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市监察局、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村报账员应当由原村委会会计担任,其任免和调换应当由村两委讨论提出,报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同意。村主要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

第五章  账簿的设置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核算。财务会计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应当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统一规定的会计代码编制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帐薄、凭证、报表、票据等。各种票据由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到相关部门领购,村级使用时从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第二十三条  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要求建立健全代理村会计账目;村报账员设置和使用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每年建新账。台账、往来账作为会计主体核算账的辅助备查账薄要定期核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共刻四枚印章,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主任、会计员、出纳员章各一枚。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及使用范围。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并用于下列规定的范围: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章由审核员负责保管,用于财务票据、开户银行备案印鉴、财务报表及其它数据的证明。用印时需作登记;

   (二)服务中心主任章由主任本人或委托服务中心其他人员管理,用于开户银行备案印鉴;

()会计员章由会计员本人保管,用于有关会计凭证和开户银行备案印鉴;

 (四)出纳员章由出纳员本人保管,用于有关财务票据。

 第七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消各村委会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基本户,各村委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基本户进行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出借账户,或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八章  清理移交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应当将本村经过向村民张榜公布确认和乡(镇)村两级“三资”清理登记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并将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全部划缴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为村级组织开设的基本账户。财务移接交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册上除填写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及相关情况外,还应把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债权、债务成立的认定依据一起填写移交。移交清册上要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各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各村委会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办公费、村干部工资),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其他收入等等,全部纳入本村在乡(镇)委托代理中心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取得收入时必须出具统一规范的收款收据,不得向付款人打“白条”或使用非规范收款收据收款。

第三十条 各村应合法组织本村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账户统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支收入。

第三十一条 各村委会因农村公益事业,需要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严格报销标准。

第三十三条 村级组织的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可预先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领取时,须填制“备用金领用表”,经行政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办理。村委会留备用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对超过2000元结算起点的,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账确实困难的必须先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方可提现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干部工资补贴按照市财政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其他有关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严禁动用各类专项经费、救灾款等发放补贴。

第三十五条 各村的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当月不入账的单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再受理。支出凭证的报送时间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村级组织的各项支出,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①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村委会主任审批;

  2000——5000元的由村支两委集体讨论研究,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村委会主任审批,报销时必须附会议记录;

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研究,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村委会主任审批,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确认后报销,报销时必须附会议记录;

④购买单一或批量价值10000元以上的物资,必须由财政部门或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采购;

⑤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讨论决定,并逐级上报审批。对预算投资20000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乡镇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审批,不得先建后报。

第三十七条 严格报销凭证。下列单据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销:

①无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的单据不给予报销;

②自制自批,既无经手人,也无审批人的单据;

③发放农户或他人的补贴、补助、补偿、救济等款项,无签名或按手印的花名册;

④无开支事实,虚开虚报的单据;

⑤购买个人财产、物资的单据;

⑥私人开业、竣工、婚丧等宴请的开支单据;

⑦由本人承担的支出;

⑧在娱乐场所的开支;

⑨违规、违法开支的单据。

第三十八条 各村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的各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以存款结息日各村存款余额比重进行分配,并记入各村收入。

第十一章  收款票据管理

第四十条 收款票据由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统一印制三联收款收据,适用于村委会内部往来收款,收取承包费,以级向农户个人收取经常性的各种代垫项目的收款或其他项目收款,不是统一印制的其他收款票据一律为非法收据。

第四十一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责令其改正,有下列情形的,依据票据管理规定给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或私自向市场购买和使用票据的;

2)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5)不按规定接受票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6)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7)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四权”不变原则,各村委会债权、债务的隶属关系不变,仍由各村委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委会“三资”清产核资登记确认后的债权债务进行计算机录入。

第四十四条 加强各村委会债权管理,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欠款,各村委会要制定计划限期清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并把有债务人签收的回执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第四十五条 对历年形成的债务要分清责任,妥善化解、逐步偿还。坚决制止各村委会发生新的债务。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村委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四十八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委会“三资”清产核资登记确认后的资产明细表进行计算机录入。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且进行计算机账务处理。  

第五十条 各村委会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分别建立相关台账,实行一件一卡登记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每年度对集体资产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产的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价值2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变卖收入纳入会计核算,并办理集体资产减少手续,冲减所挂资产金额。

第五十二条 各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须通过“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督下,通过相关法定程序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若因擅自订立形成无效合同,给承包租赁方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各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实行“先交纳承包租赁费,才能管理使用”的原则,对拒不交纳承包租赁费的,要按合同约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并及时予以收回,再进行新的发包、出租。

第十四章资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草场、荒山、荒滩、水面、矿产、道路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委会“三资”清产核资登记确认后的资源明细表进行计算机录入。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开发等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且进行计算机账务处理。

第十五章  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五十五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计算机操作、运行及维护管理。

()操作管理:

1.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由会计管理使用。在使用中应当按规定上机操作,不得违规操作,非授权工作人员不得操作;

2.上机操作时应当如实填写操作记录,操作完毕或中途离开机房应当退出会计软件,不得在会计软件工作状态下擅自离开;

3.系统管理员密码由会计服务中心主任设定,会计员、审核员密码由本人设定,密码设定后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除备档外不得统一管理或告诉他人。密码每半年应当更换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更改。更改密码后应当及时报告服务中心主任备档;

4.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运行程序进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处理:报账员报账---审核员审核原始凭证---出纳审核汇总原始凭证---会计审核后输入凭证---会计输出记账凭证,粘贴原始凭证后代理会计存档) ---审核员审核微机内会计数据---会计输出会计资料---分析利用会计资料。

()计算机软硬件管理:

1.实行专机专用,装有会计软件的计算机,不得作其它用途,保持机房和设备干净整洁;

2.账务数据应当做到每月备份一次,年终结账后做一次完整的备份,备份件至少一式两份;

3.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专业人员维修排除。软件故障应当联系软件供应商排除和维护,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4.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进行查毒杀毒。不得随意使用光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来存储设备。

第十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加强档案管理。

()纸质档案管理:

1.各种会计资料,要做到及时装订、及时入档。档案以村为单位单独存放,做到一村一柜;

2.查阅档案应当经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并做好查阅记录;

3.档案室要清洁、干燥、防盗、防潮、防火、防蛀;

4.对保管期满需销毁的有关档案资料,要编制好销毁清单,经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批准后,指派专人监督销毁。

()磁性介质档案管理:

1.以磁性介质存储的各种会计数据,应当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与手工记账资料相同;

2.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除做到纸质档案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做到防磁,防尘。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重要资料必须保存双份,并要分别存放;

3.磁性介质档案应当要有明确标记,以便保存和查找;

4.利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资料,每年初检查一次,每三年重新复制一次,防止因损坏使资料丢失;

5.会计档案应当单独逐年保存在磁性介质中,不得将不同村的档案保存在同一磁性介质中。

第十七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局经营管理站负责全市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内容、职权及任务如下:

()审计内容:

l.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3.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4.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5.村集体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

6.社会捐赠和国家拨付给村集体的款项、物资的使用管理;

7.乡财政所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办公费、村干部工资等;

8.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审计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和资产;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4.制止被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任务:

按规定审计程序,每2年对91个村委会、1个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财务轮流审计一遍。

第五十八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做好本村的下列财务监督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财务活动;

(二)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并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财务进行审计;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市、乡(镇)、村三级要密切配合审计监督好农村财务活动,对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来信来访及上访问题,要及时处理。理财小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行使民主监督权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进行审核,妨碍村级正常工作的开展,各村要对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应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业务考试两次补

考不及格的,调离工作岗位;在任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每年年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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