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丰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1.丰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2.丰镇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丰镇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联络名单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兰察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7〕175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发展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按照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
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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