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2020年丰镇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0年7月24日
2020年丰镇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内建保函〔2017〕1172号),《乌兰察布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办法》(乌政发〔2015〕13号)及《丰镇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丰政办发〔2015〕1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的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的通知》(乌建住字〔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丰镇为目的,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将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弱势群体的关怀。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共有产权。
2、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3、分配方式为租售并举,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
(三)分配房源
此次用于分配的房源为我市2018年分配后的剩余保障性住房。房源总数共计为904套。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已进行了统一内部装修。
(四)分配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间拟定为2019年保障对象年检结束后。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丰镇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审查监督和评议小组。
(1)分配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人大、政协、纪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住建局、民政局、物业管理中心、司法局及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审查监督小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大、政协、民政局、物业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的监督,对分配对象的各种手续、证件进行认定,并查处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3)评议小组。由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大代表、群众代表、街道社区等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进行公示、评议和认定工作。
各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
三、分配对象、申请条件及相关认定
本次分配对象为:
1、2019年年检后继续享受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2、丰镇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我市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园区外来务工人员。
(一)保障家庭标准及条件认定
1、保障家庭条件的认定:保障家庭按照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户一簿认定。
(1)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年收入。
(2)住房:在丰镇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平方米。
(3)车辆:拥有私家车或大中型运输车等车型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年龄: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家庭人口的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在丰镇市的住房状况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房屋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为主。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孤寡老人;
2、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残疾(肢体、智力、精神一、二级,视力一级)的;
3、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符合民政部规定的社会救助中住房救助的对象;
四、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办理程序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以家庭、个人、企业三种方式申请。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社区或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在丰镇市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过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审核、公示程序
1、初审:社区或用人单位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在本市范围的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2、复审: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本市范围的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初审部门,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
3、备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复审通过的家庭进行备案,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社保费和残疾等情况进行查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保障对象。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复审部门,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
(三)分配程序
本次公租房分配充分尊重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用于出售、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各占总房源的50%。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抽签和公开摇号的形式进行。
1、准入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实际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年老、残疾、特困家庭”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所属办事处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购房和租房的保障对象,并由户口所辖办事处发放《待准入通知书》。在分房过程中,根据符合条件的需房户以及全市现有的可分配房源,按比例将房源以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下分到各办事处,由办事处直接组织分配。
对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时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分配。分配后切实履行对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理使用。
2、抽签
对于取得《待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属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到所申请的小区进行抽签。抽签实行二次摇号,首次确定分配序号,二次按照所抽序号抽签确定具体住房位置。抽签时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地点;
(2)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公开进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住建纪检组、新闻媒体等参加,并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中签的家庭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将《准入通知书》核发到办事处,由办事处发放到户,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交清房款,签订购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分配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租赁、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1年,承租家庭按周边商品房市场租金的1/2确定,(此次分配暂定租金为每月1.5元/M2)两年进行一次调整,租金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缴纳。
(二)出售
1、出售价格
安装电梯的公租房出售价格均价为118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分别为七楼810元/平方米、六楼910元/平方米,五楼1140元/平方米,四楼1280元/平方米,三楼1300元/平方米,二楼1270元/平方米,一楼1180元/平方米;
未安装电梯的公租房出售价格均价为108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分别为六楼810元/平方米,五楼1040元/平方米,四楼1180元/平方米,三楼1200元/平方米,二楼1170元/平方米,一楼1080元/平方米;
2、付款方式
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时一次性交清房款。
3、产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管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在交清购房款后,按照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到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有限产权。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并补足所有优惠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居住未满5年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复核和退出
有以下情况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区,并不在当地工作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四)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超出保障范围的;
(五)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六)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的;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无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相关费用,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公共租赁住房被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的,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七 、物业管理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20元/㎡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取房款时代收,交市房管局代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所属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拒不交纳的,可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必要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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