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丰镇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于今年12月份出台了《丰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丰政办发〔2019〕72号)。意见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兰察布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7〕175号)。参照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丰镇实际,我市出台了《丰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丰镇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发展动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原则。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二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三是科学实施,统筹推进原则;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
审查范围包括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方式指审查方式指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审查标准指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包括5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同时设立了例外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政策制定规范,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二是及时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制定的政策措施为增量文件;之前发布的政策措施为存量文件。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三是定期开展评估,推进完善政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且不定期开展抽查,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我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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