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字〔2022〕61号)精神,制定了《丰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二、方案的起草过程
在《丰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分别听取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稿。并经丰镇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三、方案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内容主要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申请准入条件、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流程、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要求、政策支持以上八个方面组成:
(一)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市城镇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工业园区职工等群体。
(二)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为主。建设标准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对于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三)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的70%。具体租金标准应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不同的项目,由建设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结合项目成本、租住对象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社会出租。
(四)申请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申请准入不设收入限制,可设定最长租赁年限(3—5年)。面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就业大学生等,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准入按以下条件执行。
1.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我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含满6个月),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2.新就业落户大学生。外地来我市新就业的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个人或家庭。
3.企业无房职工。在本市工业园区和企业工作且在本市无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其他从事公共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人群。
(五)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流程。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租赁住房的,应向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不动产证明、用工合同等复印件),社区或用工单位将审核公示后的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2.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与用工单位签订《丰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六)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坚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和动态调整,定期复核保障对象住房变化情况。承租人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或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在本市就业的,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对违规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工作要求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现有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等情况,科学编制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利用存量土地、存量房屋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以及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实现多渠道供给。同时,要积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2.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专业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优化规划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工业园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商业商务聚集区等人口聚集、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
4.建立审批机制。建立健全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负责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争取银行信贷支持。
5.强化监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要强化工程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强化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新青年等的供给要求;要强化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八)政策支持
1.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工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工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财政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等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3.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税法规定执行。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主体提供贷款。
5.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建设主体凭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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