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创建文明、卫生、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置
(一)规范垃圾投放行为。生产经营企业需在各自区域设立垃圾收集点,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并倾倒至指定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清运过程需密封,杜绝二次污染。沿街商家店铺、平房区居民应将生活垃圾全部存放于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户外,由环卫管理部门巡回上门收集并统一清运至垃圾中转站。
(二)规范生活垃圾运输要求。生活垃圾运输必须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需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运输单位严禁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确保运输过程清洁无污染。
(三)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宾馆、饭店、餐馆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按规定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收运单位规范处置;严禁将泔水等餐厨垃圾倒入下水道或自行以其他方式处置,违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建筑垃圾处置
(一)规范处置许可手续。城区任何单位或个人清理建筑垃圾,须先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备案,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委托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资质的单位运输,严禁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承运。
(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严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混合运输建筑垃圾及私设建筑垃圾堆放点。
(三)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需采用密闭车辆统一转运至我市指定的丰川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地址:丰镇市南城区办事处二卜洞山顶577县道以南)处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1.城区营运的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营,需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需安装GPS定位及防洒落、防扬尘封闭装置,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
2.运输车辆须定期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资质审查,依法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禁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城区清运建筑垃圾。
3.运输过程中,车辆须随车携带相关手续,自觉接受检查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做到密闭运输,严禁遗撒、滴漏及超核准范围承运;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须保证车轮干净,严禁带泥上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联合交通、交管部门,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
监督举报电话:
(住建局)0474-3252408
(交管大队)0474-3588110
(交通运输局)0474-12328
(城管局)0474-3202842
(丰川服务公司)0474-3206886
丰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
丰镇市住房综合保障中心
丰镇市交通运输局
丰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乌兰察布市丰川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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