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当场改正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且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3.室内消火栓系统功能正常,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损不超过2处,或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4.挪用、损坏灭火器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5.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未影响人员通行,当场改正的;
6.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未影响灭火救援使用,当场改正的;
8.占用消防车通道,未影响消防车通行,当场改正的;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故障,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2日内改正的;
10.自动灭火系统的喷头被遮挡或损坏,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个,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2日内改正的;
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故障,单个防火分区或疏散楼梯内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引导,2日内改正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13.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14.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2日内改正的;
15.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16.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压力、液位仪表等组件缺损、失效,但不影响系统功能,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17.中庭内设置商铺或堆放可燃物,2日内改正的;
18.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降落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19.在人员密集场所除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3处,2日内改正的;
2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2日内改正的;
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2日内改正的;
2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轻微不符(参照本清单有关条款界定)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23.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但是在违法行为被发现2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4.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核查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实际未营业或者在核查2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5.因村居民过失引发自家户内火灾,未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下列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6.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因问题或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在消防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27.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检测等确需停用,并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备注:1.本清单中,当场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前予以改正完毕;2日内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自然日(含监督检查当日)内予以改正完毕。
2.消防违法行为,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应检查内容、事项进行抽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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